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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需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执行人员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和股份数额不是登记事项,登记机关不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4.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要求参照“公司设立登记注册”中有关“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的规定。 5.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本规范提交变更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按照《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材料。 6.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7.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8.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9.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外国(地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需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10.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并提交翻译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1.提交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12.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13.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形式标准

1.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需要填写或签字的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书写,请勿使用圆珠笔。

申请材料目录

我的免交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相关主管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相关主管部门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因股东或发起人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相关主管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其他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或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相关审批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政府部门核发

市场监管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职的决议、决定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

政府部门核发

税务机关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2.对登记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其合法权益因登记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管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收件

0

收件人员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受理

0

受理人员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结果名称

送达方式

颁证与送达

0

发证人员

营业执照

直接送达

查看流程图

特别程序

审批收费CHARGES

是否收费:否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营业执照

证照

无限期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0

数量限制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否

中介服务QUANTITATIVE RESTRICTION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

告知承诺

COMMITMENT TO INFORM

是否实施告知承诺:否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条款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

依据名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条款

内容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3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条款

内容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4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条款

内容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5

依据名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条款

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常见问题

FAQ

常见错误示例

1. 常见错误:申领《营业执照》中,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没有携带授权委托书。正确做法:如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员身份证明。2. 常见错误:在填报《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时,单位名称处填写单位简称。正确做法:应填写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名称。3. 常见错误: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时,所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前置许可项目的,但未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正确做法: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时,所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并提供原件供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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